至於「勞退提繳6%」部分,因留停期間不計入勞基法年資,故不論是哪一種留職停薪類型,貴司均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停止提繳(勞工退休金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2021-06-04 點閱次數:38313 檔案下載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及第9條修正條文 (含令) pdf 一、一般留職停薪 (一)勞保部分: 1、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次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九條之被保險人願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兵役法第44條第1款:「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 1、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分別明文:「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勞工工作年資,係指勞工於事業單位從事工作所累計之年資,而勞工之工作年資攸關其特別休假、資遣費計算、符合自請退休要件、退休金計算及其他權益,常為勞資糾紛因素之一,而勞工因服兵役申請留職停薪,就其在營服役期間,應否併計工作年資,前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以七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