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傅 還然還然 、 彭鳳美彭鳳美 ,, 台灣地區現階段侷限空間重大災霄案例分析台灣地區現階段侷限空間重大災霄案例分析 工業工業 安安 全衛生月刊,2002 。 4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三、局限空間作業係指於局限空間從事有發生下列危害之虞之作業: (一)缺氧、窒息。 (二)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有害物中毒。 (三)火災、爆炸。 (四)感電。 (五)被夾、被捲。 (六)墜落、滑落。 (七)陷住。 (八)塌陷、吞陷。 (九)熱或冷危害。 (十)其他危害。 貳、危害辨識及作業計畫 四、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前,應先進行局限空間作業缺氧、中毒 、火災爆炸、感電、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確認,並訂定危害防範 計畫。 五、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應訂定含下列事項之書面作業程序, 並定期檢討修正,作為局限空間作業現場主管、監視人員、救援人員 、作業勞工及承攬商之遵循依據: (一)局限空間作業危害評估。 (二)通風換氣之實施。 (三)局限空間內部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局限空間 定義 : 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 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 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 、 清淨空 氣之空間 常見的局限空間 通風不充分之場所如污水池 、 坑 、 井 、 地下管道 、 儲槽 、 隧道 、 穀倉 、 船艙 、 未完全開放之溫泉蓄水池等內部 。 人孔 、 下水道 、 溝渠 、 涵洞 、 坑道 、 水 井 、 集液 ( 水 ) 井 、 反應器 、 蒸餾塔 、 蒸 煮槽 、 生 ( 消 ) 化槽 、 儲槽 、 穀倉 、 船艙 、 地窖 、 施工中之地下室 、 沉箱高壓室內 部 。 適用法規 缺氧症預防規則 發布時間 : 民國 63 年 09 月 修正時間 : 民國 87 年 06 月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06 日 10 日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9-1 條」局限空間作業是指: 1、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2、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3、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 勞工在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時,如未採取通風、換氣及有害氣體濃度測定等安全作業程序,當發生缺氧(指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 18%)、化學性危害如氣體中毒(一氧化碳、硫化氫等)或是物理性危害(感電、墜落等),搶救人員也未使用安全防護設備情況下進行搶救,將導致工作者及搶救人員同時傷亡的職災。 那麼, 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時,事前須準備哪些工作? 進入局限空間之前置作業 作業人員要求 須制訂標準作業程序、設置缺氧作業主管,進入局限空間人員須接受 至少三小時缺氧 教育訓練 準備之安全衛生器材 工程告示牌-國順國際有限公司-交通安全-1111商搜網 國順國際有限公司-工程告示牌-新北市新莊區交通安全,商品原價:請電洽,tel:020902-0132 建築告示牌、工地告示牌、巨型告示牌、拒馬告示牌、侷限空間告示牌、缺氧告示牌、柔性告示牌、圍籬告示牌、防撞筒
時間 Fri Dec 8 01:43:44 2017
營造公司從事污水下水道 工程人孔抽水作業因未實施通風換氣以致造成勞工缺氧1人死亡重大災害
1 概述 1
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3
本法第二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1條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 缺氧、中毒、感電、 塌陷、被夾、被捲
投影片 1 - 南台科技大學知識分享平台: EshareInfo 在建筑分析最初的定义中,“阈限空间”是人们走过而不停留的空间,如走廊(尤其是酒店走廊)、停车场、电梯、机场、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本身,而不是旁边的风景) ,超市,载入画面。 它 ("liminal")符合其拉丁语含义,因为“liminal”的意思是“在两国之间的边界上”。 阈限空间是两个更有意义的地方之间的空间,就像高速公路只是您在两个有意义的城市之间经过的无意义的地方。 这之后,人也用“阈限”来形容“时间上的阈限”,意思是“在两个有意义的时间之间的边界上”,拓展了“阈限”的定义。 这样一来,午夜时分空荡荡的教室也变成了“阈限”,因为它位于有意义的两天教学之间的边界上。 在互联网上,“阈限空间”成为一种美学,涵义被大幅度扩展,远离了学术定义。 侷限 空間 5 月s 前 註釋: 0 視圖: 102 Like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介紹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介紹 最後異動日期:111-04-27 局限空間場所普遍存在於各行各業且類型多元,例如下水道、廢 (污)水槽、坑井、塔槽等,惟因屬非經常性作業場所,造成雇主及勞工易輕忽其危害性,另因該等場所進出受限致救援不易,如發生職業災害往往造成多人死傷。 罹災者除作業相關之勞工、承攬商、雇主外,甚至包括救援人員,主要係因該危害環境多為缺氧或存有毒性氣體,無法靠自身之嗅覺或味覺辨識其危害,易造成作業人員危害意識不足而未確實實施通風換氣及採取作業環境測定等措施。 空氣缺氧:空氣中正常含氧量為20-21%,含量未滿18%稱為缺氧空氣,若短時間氧氣含氧量不足,即會造成呼吸困難、暈眩,甚至致命。 事業單位如委由承攬人進行侷限空間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以預防局限空間之危害。 從事局限空間之作業人員,應於作業事前接受相關之 缺氧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加強危害預防知識。 點閱數:0 資料更新:111-02-15 14:56 資料檢視:112-07-18 13:44 資料維護: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回上一頁 關閉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第二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1條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 缺氧、中毒、感電、 塌陷、被夾、被捲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