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5-1 條
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主管者,亦同。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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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安全管理師: (一)高等考試工業安全類科錄取或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資格。 (二)領有勞工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安全檢查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 (四)曾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 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 (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1日起不適用) 二、職業衛生管理師: (一)高等考試工業衛生類科錄取或具有工礦衛生技師資格。 (二)領有勞工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衛生檢查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 (四)曾修畢工業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 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 (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1日起不適用)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法規名稱:
課程簡介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勞工應每兩年接受12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6 V 職業安全管理師 130 V 職業衛生管理師 130 V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115 V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52 V 勞工作業環境 監測實施辦法 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須具備管理員、業務主管結業證書或具有管理師、管理員資格者並擔任相關工作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每兩年應至少參加12小時在職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每二年應至少6小時在職教育訓練。 課程簡介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擔任相關業務者,除取得結業證書外,另需定期參加在職回訓。 測驗方式 本項訓練免測驗。 授課科目 起重機具、堆高機及高空工作車安全管理【3 小時】 營造工程職災防範及安全【3 小時】 局限空間危害預防【3 小時】 承攬管理【3 小時】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介紹【3 小時】 職場健康促進及母性健康保護【1 小時】 職業災害防範及處理【2 小時】 第 3 條 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 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主管者,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一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一、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 二、經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 合格領有結業證書。 三、接受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之教育 訓練期滿,並經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測驗合格,領有職業安全衛 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5) 相關法條 (1) 歷史法條 (6)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文自己吃光光,需要的人可以a一下文章 考到乙員後並沒有滿足我,總覺得要挑戰一下甲級 由於那時候受訓時講師總說考完乙員可接著考甲安 屬性相同比較好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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