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立法目的 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 原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 卹條例以下簡稱 原撫卹條例係分別於一百零五 年六月八日及九十八 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 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自八十五年二月一日 施行迄今已逾二十一年,因原退休條例及原撫卹條例當時配合退撫新制 研修,係以原條例之架構為基礎,未作大幅變動,故於退撫新制實施後, 產生若干不合時宜之處,亟需檢討修正。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問答 Q & A 問題集目次 壹、制度篇 5 一、綜合 5 Q1
誰是儲金制的適用對象? 7 Q6
撫卹條例及資遣規定採計年資外,另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
第 13 條
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4條,國民政府制定 中華民國 37 年 4 月 10 日公布 2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4 條 中華民國 51 年 6 月 1 日 修正全文23條 (一)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條規定:「學校教職員之退休,依本條例行之。 」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 (二)教師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 」 (三)85年10月2日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法第54條規定(86年6月18日修正為私立學校法第57條,現為私立學校法第63條、第66條):「(第2項)前項校長、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 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 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計畫
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
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23 條 中華民國 61 年 8 月 8 日 修正第3, 4條 中華民國 61 年 8 月 16 日公布 4
總統修正公布第 3、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8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第3, 5, 7, 8, 14條 增訂第14之1條 教職員申請退撫給與之程序為何? 多久可以審定?
教職員的退撫權利可否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1﹞ 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2﹞ 投資類型
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4條,國民政府制定 中華民國 37 年 4 月 10 日公布 2
11修正公布第 3條之施行日期,已於條文中規定,自不得 再以命令訂定 教職員申請退撫給與之程序為何? 多久可以審定?
教職員的退撫權利可否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